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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工资备案每年4月进行,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数据信息,形成《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基本信息表》提交给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2、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人社字【2013】83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二、切实加强劳动工资数据审核工作
4、(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系统中全市企业劳动工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汇总后的企业明细、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数据信息,形成《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给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根据企业纳税申报的管辖地域和权限对该数据进行整理,并及时下发给各级税务部门。
5、(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市已申报税前扣除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等数据信息,提交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管辖的地域和权限对该数据进行整理,并及时下发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时,要加强对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系统中的数据之间的比对和审核,督促企业开展好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
7、(四)各级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检查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各企业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12月份工资合计)和职工人数等数据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和监管。对二者之间的数据进行比对后,发现在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方面存在差异的企业,要进行重点评估、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1、财务制度亦称“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等的总称。一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一定时期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制定。其内容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的规则和章程。
如:国家资金的缴拨、企业融资、财务成果分配、工资总额的确定与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专项资金的形成与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企业内部自行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审批手续、内部结算办法等也是财务制度的内容之一。
2、财务流程是指财务部门为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包含数据的采集、加工、存储和输出,是连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桥梁。
因此,财务流程的设计思想、数据采集效率、加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到管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每个财务人员都应该了解此流程,更应该了解相关的财务软件;
目前稍有规模或管理水平高一点的企业均采信息化管理,你应该知道如何使用软件和如何设置,只要凭证制作正确,其余一切由计算机完成:凭证-汇总-明细账-总账-各种报表等。
财务活动的准则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劳务收入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会计报告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本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清查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务分析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审计工作基本规定、审计工作程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50余项内部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定期到用人单位核实员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与社保缴费有关的情况。届时涉及到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年度财务报告原件等资料信息。
2、如有不符,会要求用人单位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被要求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3、(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4、(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5、(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后实施。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中央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第十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一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第十二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6、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